中國不再按中外合資、合作等分類外資企業
為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國務院日前發出第732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清理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包括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的實際情況,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內容。
二、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
三、《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旅行社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
四、對涉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
此外,《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有關商事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再需要保留單獨的管理辦法,所以決定同時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7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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