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公司遷冊公告須知
一、汶萊遷移註冊地通知
- 汶萊公司遷移註冊公告,本通知根據54條AMBD法規發出,並適用於2000年所註冊的代理人及持有該國執照的公司。
- 本通知將立即生效。
二、處罰
根據AMBD法規第54條,任何未能接受或遵守的持照人,即屬犯罪行為,可處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國際商業公司遷冊於賽席爾共和國相關資料
賽席爾註冊局對於遷冊之公司,將放寬查名審核標準,請於查名時特別告知。
四、汶萊公司遷冊應備文件
- 註冊證書副本:
需經原註冊局核實( Certify True Copy); - 公司章程副本:
需經原註冊局核實( Certify True Copy); -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由原註冊局核發, 一個月內有效; - 董事聲明書
(Certificate of Director) : 由董事簽署。
注意 : 如以汶萊公司進行貿易,在汶萊公司移轉後必須重新開戶,如用控股實體公司,則需再期限內辦理股權變更,以免日後無境外投資方。
備註:為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