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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

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

英屬維京群島(BVI)日前發布「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草案基本內容如下:
一、經濟實質法的適用對象:
只限BVI當地稅務居民,註冊在當地、但身份為其他國家稅務居民的企業,可以豁免適用。如主張是其他地區的稅務居民,須提交包括居住者證明、納稅證明,或核定通知書等都作為證明文件。要留意假設企業申報為A地區稅務居民,那BVI公司產生的全部相關所得,也要在A地區申報才算符合條件。 

二、僅限九大類相關活動
BVI經濟實質法的適用對象並非所有公司,而是鎖定以9種活動類型為主的企業。九大類相關活動包括集團總部、銷售與服務中心、融資與租賃、基金管理、銀行、保險、航運、控股公司及無形資產之提供。當中純控股公司定義,草案認定為「僅持有股權投資、單純賺取股利收入及資本利得的相關個體」;也就是說,從事股票、債券、基金等財務性投資的企業,將可能被排除在純控股公司的範圍之外。例如,在個人或企業設立BVI公司從事投資活動的情況下,若BVI公司投資股票,落入純控股公司範圍,需依照純控股公司較低的經濟實質要求建立實質。如果BVI公司投資其他產品如債券、不動產等,該公司不屬於純控股公司。若不落入其他八大類相關活動中,則無需符合經濟實質之規定。

在目前BVI經濟實質相關規範中,都存在很多概念性字眼,例如足夠、適當、適切,並未明定數量或條件;未來執行上,將視公司規模大小及實際從事活動等個案條件來判斷。

備註:為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