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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局新規定2025年10月1號正式實施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稅收政策,稅務總局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予以發布,並就相關公告如下:

一、企業適用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專用裝置抵免所得稅政策的,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在預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享受抵免所得稅政策。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報稅表(A類)》適用於實施查帳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月度、季度預繳申報時填報。

三、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發布,2018年第31號修改)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進行月度申報、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報告。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企業,參照《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徵收管理的,企業的分支機構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申報、季度預繳申報、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

五、企業申報各類優惠事項及特定事項時,依《企業所得稅申報事專案錄》中的事項名稱填報。 《企業所得稅申報事專案錄》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務服務」欄位另行發布,並依政策調整情況適時更新。

六、生產銷售企業出口貨物,應依其出口貨物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計算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企業透過自營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出口本企業生產銷售貨物對應的收入;企業透過委託方式出口貨物的,應申報其委託出口本企業貨物對應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方式代理出口貨物的企業,在預繳申報時應同步報送實際委託出口方基礎資料及出口金額情況。企業未準確報送實際委託出口方基礎資料及出口金額的,應作為自營方式,由該企業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委託出口方是指出口貨物的實際生產銷售單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報稅表(A類)〉的公告”(2021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第66項「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裝置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享受優惠時間關於「匯繳享受」的規定同時廢止。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