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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再縮減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和《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2021年版全國和自貿試驗區外資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縮減至31條、27條,壓減比例分別為6.1%、10%。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中國不斷放寬外資准入。2017—2020年,連續4年修訂全國和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外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分別由93項、122項減至33項、30項,在金融、汽車等領域推出一批重大開放舉措,為外商投資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與2020年版相比,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主要有四方面變化,包括進一步深化製造業開放、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准入、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精准度、優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例如,汽車製造領域,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領域,取消外商投資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的限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本次修訂,實現了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製造業條目清零。二是自貿試驗區探索放寬服務業准入。市場調查領域,除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資准入限制。社會調查領域,允許外商投資社會調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於67%,法人代表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三是提高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精准度。四是優化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管理。為做好外資准入負面清單與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銜接,在負面清單說明部分增加“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2021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將於2022年1月1日施行。現行規定需要調整的,由有關部門按程式於2年內完成相關調整工作。對於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一致的原則管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


修訂內容: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註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專案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係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後續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協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十、《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0 年 6 月 23 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佈的 2020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