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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再按中外合资、合作等分类外资企业

来源:国务院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为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日前发出第73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包括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0年11月29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实行审批的实际情况,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内容。

二、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关于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中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不符的条款进行修改。

三、《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再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进行分类,其组织机构、组织形式等统一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据此对《旅行社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中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分类的条款作了相应修改。

四、对涉及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的个别条款一并作了修改,取消有关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

此外,《外商投资法》施行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统一适用《外商投资法》、《合伙企业法》以及有关商事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再需要保留单独的管理办法,所以决定同时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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