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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局新规定2025年10月1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相关公告如下:

一、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在预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也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报税表(A类)》适用于实施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三、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申报、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报告。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引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申报、季度预缴申报、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

五、企业申报各类优惠事项及特定事项时,依《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中的事项名称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务服务」字段另行发布,并依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六、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依其出口货物所获取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透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透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七、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数据及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数据及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八、本公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报税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66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享受优惠时间关于「汇缴享受」的规定同时废止。

数据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