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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改善公司出资制度

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

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在公司成立前依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依规定公示或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资讯的处罚。

有关资本额条文修正对照如下: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修正后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草案四审稿也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