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发布第十二份外商投资常规负面清单
2022 年 6 月 27 日,时任菲律宾总统罗德里戈•杜特尔特 (Rodrigo Duterte) 发布第 175 号行政命令,颁布第十二份定期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FINL ”)。第十二条常规 FINL 是根据菲律宾法律受外国股权限制的行业和活动的更新列表。
FINL 是在菲律宾受外国股权限制的投资领域清单。
清单 A 列举了根据宪法和特定法律受外国股权限制的活动领域。清单 B 包含出于安全、国防、健康和道德风险以及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原因而受到限制的活动领域。第十二条常规 FINL 对列表 A 和列表 B 进行瞭如下主要修订:
清单 A
- 对公用事业运营的外资股本限制应限于经第 11659 号共和国法(“修订后的 PSA ”)修订的第 146 号联邦法所定义的“公用事业”。
根据修订后的 PSA,只有以下服务被视为“公用事业”,并受宪法规定的 40% 外资所有权限制: (a) 配电和输电;(b) 石油和石油产品管道传输系统;(c) 输水管道分配系统;(d) 废水和污水管道系统;(e) 海港;(f) 公共事业车辆。从事以前被视为公用事业(例如电信)的活动的公司不再被视为公用事业。1 - 菲律宾零售贸易的外资股本限制将仅适用于根据第 11595 号共和国法案实收资本为 2500 万菲律宾比绍的企业,而不是之前的 250 万美元(约 1.35 亿菲律宾比绍)实收资本要求。
- 受外国股权限制的专业公司实践仅限于建筑。
清单 B
- 取消了适用于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需要国防部许可的产品的外国股权限制。
- 境内市场企业外资股比限制适用于实收股权等值20万美元以下的境内小微企业。根据之前的FINL,这一外资股权限制适用于所有 实收股权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国内企业。
- 作为一般对国内市场企业20万美元实收股权要求的例外,对(i)涉及先进技术的国内市场小微企业的外资股权限制;(ii) 被贸易和工业部、信息和通信技术部和科学技术部认可为初创企业或初创企业推动者;或 (iii) 以菲律宾人为主的直接雇员(但不少于 15 名菲律宾雇员)仅适用于此类企业的实收股本少于等值 100,000 美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