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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投資環境介紹(菲、越、馬)

 

Introduction to Southeast Asia's Investment Environment (Philippines, Malaysia, Vietnam)

東南亞投資環境介紹(菲、越、馬)

 

Introduction to Southeast Asia's Investment Environment (Philippines, Malaysia, Vietnam)

東南亞是指地理上位於中國以南、印度次大陸以東,以及澳洲西北部之間的地區。東南亞一般分為大陸地區與海島地區兩大部分。大陸地區包括:柬埔寨、寮國、緬甸、泰國及越南;海島地區包括:汶萊、東帝汶、印尼、菲律賓及新加坡。馬來西亞的國土則同時橫跨大陸與海島兩個區域,因此東南亞共有 11個國家。以下將就菲律賓、越南及馬來西亞等地區作簡要介紹。

東南亞投資公司介紹

一、菲律賓投資環境

對外投資的開放與限制

外商直接投資政策

  • 菲律賓政府積極吸引外國投資,以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並推動經濟持續增長。菲律賓的主要投資促進機構包括投資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s,BOI)及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PEZA),這些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多項投資激勵措施及專門的投資計劃。菲律賓投資環境的主要優勢包括設立自由貿易區(例如PEZA經濟區),以及擁有大量受過良好教育、具備英語能力且人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勞動力資源。在法律制度方面,菲律賓對外國投資者與本地投資者原則上採取同等待遇,但部分行業依據菲律賓憲法及《外國投資法》規定,僅限菲律賓公民或本地企業經營。如需了解更多投資政策及相關激勵措施,可參閱BOI及PEZA官方網站。
  • 菲律賓政府積極吸引外國投資,以創造就業機會、促進經濟發展並推動經濟持續增長。菲律賓的主要投資促進機構包括投資委員會(Board of Investments,BOI)及菲律賓經濟區管理局(Philippine Economic Zone Authority,PEZA),這些機構為投資者提供多項投資激勵措施及專門的投資計劃。菲律賓投資環境的主要優勢包括設立自由貿易區(例如PEZA經濟區),以及擁有大量受過良好教育、具備英語能力且人力成本相對較低的勞動力資源。在法律制度方面,菲律賓對外國投資者與本地投資者原則上採取同等待遇,但部分行業依據菲律賓憲法及《外國投資法》規定,僅限菲律賓公民或本地企業經營。
  • 《外商投資法》(FIA)要求公佈外商投資負面清單(FINL)列出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FINL 由兩部分組成:
    A 部分詳細說明了菲律賓憲法或法律限制外國參股的行業;
    B 部分列出了出於國家安全、國防、公共衛生、道德和保護中小型企業 (SME) 的原因限制外資所有權的領域。

對外國控制和私人所有權和設立權的限制

  • 根據 1987 年憲法,外國人被禁止完全擁有土地,儘管 1993 年的《投資者租賃法》允許外國投資者租用最多 1,000 公頃(2,471 英畝)的連續土地,最長期限為 75 年。雙重公民被允許擁有土地。
  • 1991 年的外國投資法 (FIA) 要求每兩年發布一次外國投資負面清單 (FINL),其中概述了限制外國投資的行業。根據《外國投資負面清單》(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FINL)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不得參與或擁有以下投資活動,包括:大眾媒體(錄音及互聯網相關業務除外)、小規模採礦、私人保安服務機構、海洋資源的利用(包括河流、湖泊及潟湖等自然資源的小規模利用)、合作社、鬥雞場(Cockpit)經營、煙火及爆竹製造,以及核、生物、化學及放射性武器與殺傷人員地雷的製造、維修、儲存或分銷等。在專業服務方面,除法律、放射學及X光技術,以及船舶甲板與船舶機械官員等職業外,若外國人的原籍國對菲律賓公民提供互惠待遇,外國人一般可依法在菲律賓從事其他專業領域,例如醫學、藥學、護理、牙科、會計、建築、工程、犯罪學、教育、化學、環境規劃、地質、林業、室內設計、景觀設計及報關等。然而在實際操作上,由於語言考試要求、繁複的註冊程序以及其他行政限制,外國專業人士在菲律賓取得執業資格仍可能面臨一定的困難。
  • 菲律賓將炸藥、槍支和軍事硬件製造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在 40%。其他具有不同外資所有權上限的領域包括:私人無線電通信網絡(40%);私營僱員招聘公司(25%);廣告公司(30%)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和利用(40%,有例外);教育機構(40%,有一些例外);公共事業的運營和管理(40%);商業深海漁船的運營(40%);菲律賓政府採購合同(40% 用於商品和商品供應);當地資助的公共工程的建設和維修合同(40%,有一些例外);私有土地所有權(40%)用於奢侈品零售商的資本低於 250 萬美元或低於 25 萬美元的零售貿易企業保留給菲律賓人。菲律賓允許保險調整、貸款、融資或投資公司的完全外資所有權;但是,禁止外國投資者持有此類企業的股票,除非投資者的母國給予菲律賓投資者同樣的互惠權利。

發展委外產業

  • 菲律賓正充分利用其英語普遍使用的優勢,大力發展**商業流程外包(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BPO)**產業。該產業近年來保持快速增長,平均每年增長率超過 20%。目前,外包產業約 三分之二的收入來自客戶服務中心(Call Center),其餘 三分之一則來自軟體開發、動畫製作及工程設計等非客服相關服務。在菲律賓的BPO產業中,Call Center 是最具代表性的領域之一。目前菲律賓約有 400家Call Center企業,員工規模由數十人至數萬人不等。菲律賓的Call Center產業規模已超越印度,成為全球最大的客服中心市場之一。從地理分布來看,約 75%的Call Center企業集中於呂宋島(主要為大馬尼拉地區),其餘則分布於中部的 維薩亞群島(Visayas)及南部的民答那峨島(Mindanao)。在菲律賓經營Call Center的優勢包括:營運成本相對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較低、網絡通訊基礎設施完善、產業營運經驗豐富,以及政府積極支持發展BPO產業。此外,菲律賓勞動力普遍具備良好的英語能力,工作態度勤奮,並具備相關服務技能。目前菲律賓的Call Center服務中,超過90%以英語提供服務,其餘約 10%則提供包括中文、日文等在內的17種其他語言服務,以滿足全球市場需求。
  • 未來十年,菲律賓國內消費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大,將成為提升其經濟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市場預計,到 2033年,菲律賓有望成為亞洲 1萬億美元經濟體之一。這一發展趨勢將進一步提升菲律賓對跨國企業外國直接投資(FDI)的吸引力,並帶動更多投資流入製造業、基礎設施等重點產業。同時,外國投資者將愈來愈關注菲律賓快速成長的國內消費市場所帶來的商機,以及該國作為電子產品等製造業出口基地的發展潛力。

二、越南投資環境

有吸引力的 投資 目的地

  • 憑藉穩健的經濟基本面及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越南已逐漸成為全球供應鏈及製造業轉移的重要目的地。根據越南計劃與投資部外國投資局(Foreign Investment Agency, Ministry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的數據,截至 2021年12月20日,越南新增投資資本、增資項目及外國投資者購股的總金額達 311億美元,按年增長 9.2%。自 2019年 以來,越南持續崛起為區域內新興的製造業中心,吸引大量新的製造業投資。近年來,部分企業由中國或東南亞其他地區遷移至越南,進一步推動了外國直接投資(FDI)的增長。這一趨勢亦成為越南在疫情期間仍能保持相對穩健經濟表現的重要因素之一。

擁有良好的 供應鏈 環境

  • 越南能夠建立完善且高效的製造業生態系統,是其在全球供應鏈轉移趨勢中成為主要受益者之一的重要原因。這包括逐步建立本地工業供應商及配套企業網絡,以支援大型製造企業的進駐,同時亦持續改善國內的電力供應、道路交通及物流運輸等基礎設施。越南過去主要以紡織及成衣製造業聞名,但近年來隨著外國投資持續增加,該國已逐漸發展成為東南亞重要的電子產品製造中心之一。
  • 預計這一趨勢在未來數年仍將持續。只要越南整體經濟基本面保持穩健,並持續提供具吸引力的投資環境,來自其他市場的投資轉移以及外國製造業投資的增長,預料仍將進一步推動越南的經濟發展。

外資在 越南限制及禁止 之產業項目

  • 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全秩序的產業;財政金融產業;影響大眾健康的產業;文化、新聞、媒體及出版;休閒服務業;經營不動產;考察、尋覓、探勘及開採天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教育訓練事業;自國外輸入越南毒廢棄物之處理;生產各種毒害化學品或屬國際公約禁止使用毒害因素之計畫。規定禁止投資之產業項目清單及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清單,係適用於外國投資業者。(法源:越南投資法第29條、越南投資法施行細則第23條)

三、馬來西亞投資環境

外商 直接投資政策

  • 馬來西亞政府持續鼓勵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現任總理及多位內閣部長自上任以來多次表示,政府對外國投資持開放態度。政府亦積極推動高科技及研發領域的投資,重點發展人工智能、物聯網設備設計與製造、智慧城市、電動汽車、製造業自動化、電信基礎設施,以及航空航天等相關產業。同時,政府亦致力進一步發展傳統產業,例如石油與天然氣、棕櫚油及橡膠產業;並持續推動批發與零售業(包括電子商務)、金融服務、旅遊業、電氣與電子(E&E)產業、商業服務、通信內容與基礎設施、教育、農業及醫療保健等領域的發展。
  • 從歷史上看,馬來西亞政府一直將外國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視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過去十年間,隨著經濟逐步自由化及外國直接投資持續流入,當地不僅創造了大量就業機會,亦促進了新企業的成立,並進一步推動馬來西亞以出口為導向的經濟發展策略。馬來西亞經濟對國際貿易高度依賴。根據世界銀行數據顯示,2018年馬來西亞商品及服務進出口總額約佔國內生產總值(GDP)的 130%,為全球平均水平的兩倍以上,顯示其經濟與全球市場的高度連結。
  • 馬來西亞擁有多個國家、地區和市政投資促進機構,包括馬來西亞投資發展局 (MIDA) 和 InvestKL。這些機構可以協助進行業務戰略諮詢、熟悉領域、人才管理計劃、網絡和其他投資後服務。

對外國 控制和私人所有權和設立權 的限制

  • 外國及本地私營企業原則上均可在馬來西亞設立並擁有商業企業,並從事各類營利性經營活動,但部分行業仍設有例外規定。儘管馬來西亞政府近年已逐步放寬外國投資政策,在若干特定領域仍可能要求本地股東參與或設有外資持股限制。2009年,馬來西亞政府廢除了外國投資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Committee,FIC)的相關指引。該指引過去主要限制外國投資者在收購本地公司股權及進行合併與收購交易時的持股比例。然而,在部分行業,例如物流、工業培訓及分銷貿易等領域,企業在申請營業執照、許可證或相關批准時,仍可能需要符合一定的外資持股限制或本地參股要求。在服務業方面,無論是完全開放外資持股的行業,還是仍受限制的子行業,外國投資項目通常仍需經由相關主管部門或監管機構進行審查及批准。該審查程序的一項重要功能,是評估擬議投資是否符合政府為促進經濟發展所制定的各項投資激勵政策及優惠措施的資格。
  • 在馬來西亞,政府通常會為重點發展行業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協助,投資者可與負責監管相關行業的部委或主管機構進行溝通,以爭取較有利的投資條件。相關協助可能包括協助投資者理解並應對複雜的法規及政策制度,而部分規定亦可能在個別情況下獲得豁免或作出彈性安排。相對而言,未被列為重點發展領域的外國投資者,在取得各類監管機構批准方面所獲得的政府支援可能較為有限,因此在實務操作上可能面臨較多行政程序及官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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