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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企業非貿付匯

 

中國(上海、深圳)、越南、台灣

環球企業非貿付匯

 

中國(上海、深圳)、越南、台灣

非貿易付匯是指境外企業或機構在境內取得勞務收入,或獲得來源於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其他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相關的收入時,由境內企業向其支付外匯的一種行為。

一、什麼是非貿付匯?

  • 境內機構(指公司,企業,機關團體及各種組織等)及個人在辦理非貿易項下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的購付匯手續時,須向銀行提交由稅務機關出具、證明該項收入已完稅的稅務證明文件。
     

    非貿付匯屬跨國企業經常需要辦理,亦是亟需了解的重要事項。對跨國公司而言,如何妥善處理以下問題尤為關鍵:

1.有哪些付匯方式可供選擇,以及如何擬定最合適的付匯方案?
2.稅務機關在核查企業對外付匯完稅憑證時,重點關注哪些事項?
3.如何從經濟背景及跨國企業管理習慣的角度,理解對外付匯安排?

二、非貿付匯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非貿易是指經常項目項下除貨物貿易以外的交易,包括服務貿易、收益及單方轉移。

  • 境外公司將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授權予境內公司使用,並向境內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 境外公司向集團內部公司(包括境內公司)提供統一管理服務,並根據集團統一標準向接受服務的公司收取管理費,以補償其進行統一管理活動的支出。
  • 境外公司按照服務協議向境內公司提供特定服務並收取服務費。相較管理費而言,服務費的收取一般更具針對性,且往往與特定項目相關,例如線上廣告及營銷、車輛及機械維修服務、經紀服務、培訓服務,以及共享電信服務費等。
  • 境外公司代境內公司支付外籍僱員的薪金、保險及福利費用後,再統一向境內公司收取相關款項,以確保外籍僱員薪酬及相關費用的保密性。此外,境外公司亦可能於境內統籌及安排研發、培訓、廣告及軟件開發等工作,並先行統一墊付費用,其後按既定標準向各公司(包括境內公司)進行分攤。
  •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工作報酬;以及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等收益,及經常轉移項目收入。
  •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取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轉讓收入,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三、非貿出證涉及的稅種

1. 個人所得稅 Personal Income Tax  
2. 企業所得稅 CIT
3. 營業稅 or 增值稅
 
Business Tax or VAT
4. 附加稅 Additional Tax

個人所得稅

Personal Income Tax

企業所得稅 CIT

營業稅 or 增值稅 
Business Tax or VAT

附加稅 Additional Tax

四、各國非貿付匯申請

  • 中國非貿付匯

中國內地的外匯受政府嚴格管制,因此不少在內地投資的外資企業或台商,經常關注「內地資金如何匯出?」以及「如何由內地匯款到台灣?」等問題。其實,只要屬正式合規的匯款用途,企業的國際匯款一般均可依法辦理,例如一般國際貿易貨款、商業勞務服務費匯出,以及企業完成納稅後的稅後盈餘等。只要按規定提交所需文件並完成審核備案,便可依程序辦理匯出。以下將就非貿易資金匯出(非貿付匯)部分作進一步說明。

在中國內地(如上海、深圳),辦理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並開具稅務憑證的操作,相關業務一般稱為「非貿出證」。

境外企業或機構(非居民企業)向境內企業收取非貿易收入時,境內企業一般須在支付合同款項前履行源泉扣繳義務(即扣繳義務人於每次支付或到期支付時,從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款項中扣繳稅款),而付款方即為扣繳義務人。此類「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對外付匯所需辦理的稅務憑證開具業務,一般稱為「非貿出證」,全稱為「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
中國非貿付匯的基本流程,有四個步驟:

1.合同備案。
2.納稅判定。
3.納稅申報。
4.對外支付:付款人到相關銀行辦理對外支付。

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須於支付或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扣代繳相關稅費。如企業以往未曾辦理代扣代繳相關稅種認定,建議可預先於電子稅務局完成稅種核定;企業所得稅一經認定後一般無需再次認定,而增值稅則須按不同徵收品目分別辦理認定。

外國組織及個人在越南從事許可業務或提供勞務,但未於越南設立當地法人實體時,相關外匯匯出一般須繳納外國承包商稅(FCWT),而外國承包商稅屬預扣稅的一種。其徵收對象為外國承包商或外國分包商;由於該等外國組織及個人未在越南設立法人實體,故須由越南當地的服務使用方代為扣繳稅款,並負責申報及繳納。申報內容包括加值型營業稅(VAT)及企業所得稅(CIT)。相關稅務責任一般會按外國承包商或外國分包商與越南締約方所簽訂的合約項目而定。

FCWT的適用稅率會因情況而異,主要取決於外國承包商是否已登記採用越南會計制度。外國承包商稅的一般標準稅率為10%(包括5%增值稅及5%所得稅),惟按不同服務類別及納稅人身分,亦可能適用其他稅率。

若越南當地服務使用方未有辦理代扣稅款,相關稅負及罰款一般將由越南當地一方承擔。因此,在越南由境外提供勞務服務者,須特別留意外國承包商稅(FCT/FCWT)的申報及繳納規定。此外,向母公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亦可能適用外國承包商稅。

  • 台灣就源扣繳

台灣公司或台灣個人就在台灣使用的服務向外國公司付款時,如外國公司因在台灣提供服務或完成工作而取得台灣來源收入,原則上須繳納20%的預扣稅。相關預扣稅款應由台灣付款方代扣代繳,並於繳納後10日內向台灣稅務機關辦理申報。若外國公司所提供的服務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屬技術服務),則可申請將預扣稅率由20%調降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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