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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mpany

Set up foreign investment branch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外國公司於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兩個比較重要的需要考慮的因素是責任承擔及稅務考量。

以僑外資分公司來說,一旦獲得認許,即享有於台灣公司法註冊成立之內資公司一樣的權力及責任並受與一樣的規範。

可以獨立運作,但因為就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因此外國總公司需要承擔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也因為只是外國公司之延伸,因此分公司不能進行轉投資/上市等行為,不過稅務上相對子公司(有限公司)有更大的優勢及彈性。

一、台灣外資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麼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認許?
    根據《公司法》第 377 條規定,外國公司準用同法第 19 條之規定,即「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外國公司如擬於 台灣 境內從事營業活動,須先依法設立分公司。所謂外國公司,係指依外國法律組織及登記成立之法人。如欲於台灣營業,須先取得政府認許,即經主管機關承認其於中華民國之法人資格後,方可辦理分公司登記,並於完成登記後始得在境內合法營業。
  • 分公司得在台灣進行以下業務:
    1. 開立營業稅發票。
    2. 在台簽約收取客戶貨款/服務費。
    3. 合法聘請員工。
    4. 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在台灣進行進出口業務。
    5. 代表母公司在台灣購置動產、不動產
      (需另外參照相關法令)。

二、設立基本流程及應備文件

  • 1. 一般僑外資分公司
    僑外資(包括港澳資本)於台灣設立分公司,毋須經投審會核准,可直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辦理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手續。
  • 2. 陸資分公司
    外國公司、陸資企業要在台設立分公司程序是不同的,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於申請分公司登記前,應另外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並且陸資來台投資經營項目必須其營業項目需符合正面表列,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備齊資料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分公司。
  • 3. 設立基本流程:
  • 分公司名稱預查
    • 名稱1-5個。
    • 營業項目。
    • 經營地址。
  • 母公司文件驗證
    • 依據經濟部(或投審會)要求進行母公司的公司文件/授權書當地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申請外商許可、分公司認許登記
    • 向經濟部(陸資為投審會)申請認許登記,取得認許核准函文。
  • 分公司籌備戶開戶
    • 台灣負責人至銀行開立籌備帳戶。
  • 匯入營運資金及補正
    • 母公司匯入營運資金並出具驗資報告後提交補正。
  • 取得統一編號(營業執照)並辦理後續事務
    • 取得變更事項登記表。
    • 完成銀行/稅務/進出口項目申請。

三、分公司稅務及稅率

  • 子公司/分公司稅務及會計責任
    外國公司於台灣設立之子公司或分公司,均須遵守《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根據法例要求,分公司須依台灣會計準則保存會計帳簿及財務紀錄。有關會計帳目須以中文編製及保存,並以新台幣作為記帳貨幣。此外,公司須每年提交一次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表,並按規定每兩個月辦理一次營業稅申報。
  • 基本稅務及稅率

5%營業稅(VAT)

也就是增值稅或消費稅,分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企
業的話皆為加值型營業稅。

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就源扣繳所得稅

分公司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
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
所得稅。

5%營業稅(VAT)

也就是增值稅或消費稅,分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企
業的話皆為加值型營業稅。

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就源扣繳所得稅

分公司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
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
所得稅。

四、分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 外資分公司設立名稱規範:
    分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屬於同一法人。分公司之法律行為,實質上係以外國母公司為法律主體。於台灣辦理登記時,分公司名稱須明確標示為「○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或相應格式,以顯示其隸屬於外國總公司之法律關係。
  • 註冊資本額:
    外國母公司須撥付足夠資金,作為其於 台灣 設立分公司之營運資金使用。同時,應留意主管機關對所營事業資本是否足以支持實際營運需要之審查標準,以確保符合相關規定。
  • 特許資格證:
    分公司於台灣境內營運時,原則上適用與本地公司相同之法規要求。如涉及特許或受規管行業(例如醫療器材或電信管制業務等),仍須依台灣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屬許可或核准後,方可依法營運。
  • 訴訟代理人: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須於台灣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以及分公司經理人。上述代理人及經理人均可由本國人士或外籍人士擔任,惟須符合相關法規及登記要求。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常見問題 Q&A

Q1.外資分公司是否需要取得經濟部投審會的核准?

  • 新設的外資公司需要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外資分公司(Branch)通常不需要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核准,因其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但仍需完成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若分公司涉及特定受限行業或政策限制(如國防、金融),可能需要額外取得投審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核准。

Q2.外資分公司是否可以在台購置不動產?

  • 外資分公司可以在台灣購置不動產,但需符合《土地法》第17條的互惠原則(該外國需允許台灣人在當地購置不動產), 例如BVI英屬維京群島、英國、法國…等,此外,購置的不動產必須與經營業務相關,例如作為辦公室、倉儲或工廠用途,並需向投審會及內政部申請核准。

Q3.外資分公司經營項目有什麼限制?

  • 外資分公司的經營項目需符合台灣《外國人投資條例》和《產業政策投資審查原則》的規範。部分行業禁止或限制外資參與(如國防、國家安全相關行業或特定文化產業)。此外,特許行業(如金融、保險、電信)需符合該行業的特定規範,並取得主管機關的相關許可。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常見問題 Q&A

A:新設的外資公司需要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外資分公司(Branch)通常不需要向經濟部投審會申請核准,因其不具獨立法人資格,但仍需完成工商登記及稅務登記。若分公司涉及特定受限行業或政策限制(如國防、金融),可能需要額外取得投審會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核准。

A:外資分公司可以在台灣購置不動產,但需符合《土地法》第17條的互惠原則(該外國需允許台灣人在當地購置不動產), 例如BVI英屬維京群島、英國、法國…等,此外,購置的不動產必須與經營業務相關,例如作為辦公室、倉儲或工廠用途,並需向投審會及內政部申請核准。

A:外資分公司的經營項目需符合台灣《外國人投資條例》和《產業政策投資審查原則》的規範。部分行業禁止或限制外資參與(如國防、國家安全相關行業或特定文化產業)。此外,特許行業(如金融、保險、電信)需符合該行業的特定規範,並取得主管機關的相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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