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拓展海外市場時,通常並不會直接在目標國家設立公司,主因為區域經濟模式越來越活絡,境外公司也常被使用來作為投資控股的方式之一,例如,企業的主要投資人或董事運用境外公司的名義握有母公司的股權,或者使用信託的方式轉移其資產,這些財產在法律形式上與原所有者分離,但是實際上原股東才是控制這些資產的所有人,並且因為境外公司的銀行保密制度嚴格及保證國際間資金的高度流動性,讓企業的營運更具彈性。
- 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也常常將其基金成立於以上境外公司,由基金經理人負責操作以分離投資人的法律責任,這些基金的投資人來源通常是被動型投資人,例如退休基金、保險公司的保費、捐贈基金等等並不要求迅速將其獲利匯回本國的投資方。
- 以台商到大陸投資設立貿易公司為例,如以台灣母公司投資,除須報備投審會之外,未來大陸公司之報表利潤皆須匯回台灣公司,若母公司非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將增加額外的會計稅務成本。
- 因此大部分企業會透過以股東個人名義在境外設立控股公司,再轉投資上海貿易公司,如此除可以避免個人投資的海外無限責任風險,未來如有股權異動或是家族繼承問題時,可以直接在境外控股公司變更,避免在大陸公司做股權移轉,除手續繁冗費時,也需要面對大陸當地20%的資本利得稅。並且之後大陸盈餘也可以先分配在境外控股公司之下,增加海外架構操作彈性以及資金運作靈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