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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Company

中國境內子公司

 

Subsidiarie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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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投資,就是一個公司向其他的公司進行投資,這種投資活動是允許的,因為公司作為法人,有自主運用資金的權利,可以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其他公司的經營中去。

但是,這種權利不是無限制的,不能將公司的所有資金或者絕大部分資金都轉出去,使公司成為一個空殼子。

對一般的公司而言,仍然要求是一個經濟實體,有一定的自主運用的資產、相當的經營業務和承擔責任的能力,也就是作為法人實體而存在。

因此對公司的轉投資作出了限制規定,具體的要求為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個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這項要求,只適用於一般的公司,而不適用於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這些公司的資金是專門用於投資和控股的,所以不受轉投資的限制。

這樣的區分是合情合理的,既適應了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業務需要,也可防止產生一批只見虛名,不見其實的公司,有利於維護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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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轉投資

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包括轉投資對象和轉投資數額兩方面:

  • 1.投資對象上的限制。
    法律一般限制公司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因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對公司或者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公司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合夥人,一旦其所投資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債務,他就會承擔巨大風險,導致公司資產空虛,影響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所以,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不能成為無限責任股東或者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 2.對投資數額的限制。
    公司通過轉投資不僅可以擴大公司的利潤來源,而起可以形成關聯公司,組建公司集團,形成規模效應和協同效應,從而促進資本的有效配置,推動公司的迅速發展,但是,轉投資行為也會產生以下消極影響:一是轉投資會減少公司直接支配的有形財產,增加變現償債的難度,從而可能降低公司的實際償債能力,增加公司債權人的風險;而是由於轉投資額不僅表現為母公司的資產(資本),也表現為子公司的資產(資本),所以,轉投資會是資產(資本)重複計算,從而導致資本虛增,有悖於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

  • 為避免資本虛增,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減少公司債權人的風險,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數額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1993年《公司法》第12條也規定了數額限制,但是2005年,2013年兩次修改後的公司法取消了對轉投資比例的限制。
  • 實踐證明,對公司轉投資進行數額限制缺乏操作性。而在法理上,公司轉投資是公司的正常經營行為,公司的轉投資並非一定損及公司信用,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至於因轉投資而帶來的風險應由公司自己來判斷,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可以對轉投資進行決議,公司章程可以對轉投資數額加以限制,而公司法則沒有必要對其加以強行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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