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司法修訂草案四審稿進一步改善公司出資制度
公司法修訂草案25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資制度,明確了失權的決議程序和失權股東的異議程序等內容。
與草案三審稿相比,草案四審稿進一步完善公司出資制度,強化股東出資責任。一是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認繳期限不得超過五年的基礎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期限作出特別規定,為重點行業領域設定短於五年的認繳期限留出製度空間;二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在公司成立前依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三是增加對不依規定公示或不如實公示出資等有關資訊的處罰。
有關資本額條文修正對照如下: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草案修正後第四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依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股東出資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草案四審稿也明確了失權的決議程序和失權股東的異議程序,增加了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未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發出失權通知的規定,並規定股東對失權有異議的,應自接到失權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現行公司法於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改,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2013年、2018年又對公司資本製度相關問題作了兩次重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