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發布第十二份外商投資常規負面清單
2022 年 6 月 27 日,時任菲律賓總統羅德里戈·杜特爾特 (Rodrigo Duterte) 發布第 175 號行政命令,頒布第十二份定期外國投資負面清單 (“ FINL ”)。第十二條常規 FINL 是根據菲律賓法律受外國股權限制的行業和活動的更新列表。
- FINL 是在菲律賓受外國股權限制的投資領域清單。
清單 A 列舉了根據憲法和特定法律受外國股權限制的活動領域。清單 B 包含出於安全、國防、健康和道德風險以及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因而受到限制的活動領域。第十二條常規 FINL 對清單 A 和清單 B 進行瞭如下主要修訂:
- 清單 A
- 對公用事業運營的外資股本限制應限於經第 11659 號共和國法(“修訂後的 PSA ”)修訂的第 146 號聯邦法所定義的“公用事業”。
根據修訂後的 PSA,只有以下服務被視為“公用事業”,並受憲法規定的 40% 外資所有權限制:
(a).配電和輸電;
(b).石油和石油產品管道傳輸系統;
(c).輸水管道分配系統;
(d).廢水和污水管道系統;
(e).海港;
(f).公共事業車輛。
從事以前被視為公用事業(例如電信)的活動的公司不再被視為公用事業。1 - 菲律賓零售貿易的外資股本限制將僅適用於根據第 11595 號共和國法案實收資本為 2500 萬菲律賓比索的企業,而不是之前的 250 萬美元(約 1.35 億菲律賓比索)實收資本要求.
- 受外國股權限制的專業公司實踐僅限於建築。
- 清單 B
- 取消了適用於製造、維修、儲存和/或分銷需要國防部許可的產品的外國股權限制。
- 境內市場企業外資股比限制適用於實收股權等值20萬美元以下的境內小微企業。根據之前的FINL,這一外資股權限制適用於所有 實收股權低於等值20萬美元的國內企業。
作為一般對國內市場企業20萬美元實收股權要求的例外,對(i)涉及先進技術的國內市場小微企業的外資股權限制;(ii) 被貿易和工業部、信息和通信技術部和科學技術部認可為初創企業或初創企業推動者;或 (iii) 以菲律賓人為主的直接僱員(但不少於 15 名菲律賓僱員)僅適用於此類企業的實收股本少於等值 100,000 美元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