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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成果体现,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各方面的关系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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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報告簡體 1

一、审计报告的定义

  • 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这里涉及的被审计单位包括负责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最终成果体现,具有法定证明效力。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并出具的审计报告,对于各方面的关系人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计报告的性质

  •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的全面总结汇报。说明审计工作的结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的实现途径是实施审计程序,而审计目标的实现结果是通过审计报告来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委托方的最终要求,也反映审计方完成任务的工作质量,同时也是对被审事项的评价和结论的集中体现。
  • 审计报告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性文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审计结果按照法律的规定既要对委托人负责,还要对其他相关的关系人负责。审计报告本身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一致性表示意见,各方面关系人以这种具有鉴证作用的意见为基础,使用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因此,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必须具有信服力、公正性和严肃性,具备法律效力,否则,委托人和各方面的关系人就无需使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法定效力体现在各方面关系人使用审计报告的过程中。
  • 审计报告是一种公开的信息报告。作为信息报告的一种,审计报告不仅可以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按规定范围使用,而且相关的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社会公众等都可以使用审计报告,并从中获得对有关项目公允反映程度的公正信息。

三、审计报告的作用

鉴证作用

注册会计师是以超然独立第三者的身份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是否合法、公允和一致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客观意见得到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客观上起到了鉴证作用。

保护作用

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同意见类型的审计报告,以提高或者降低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会计报表的信赖程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以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证明作用

注册会计师通过签发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或表明)审计工作的完成质量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发表审计意见,发表的意见是否客观和真实,同时通过审计报告还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履行情况。

四、审计报告的内容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在吸收和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美国一般公认审计准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一个较为合理、较为科学、较为严谨的审计报告内容。

  • 1.标题
    关于审计报告的标题,在世界各国范围内叫法很多,如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注册会计师意见等等。在我国,按《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 2.收件人
    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简写为“四川长虹公司”,另外,收件人的全称应由注册会计师手书或计算机打印,而不能以盖上收件人行政公章来代替,因为这是公文的基本要求。
  • 3.审计报告的范围段中应说明以下内容:
    (1)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3)审计依据。
    (4)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五、审计报告的分类

  • 按照审计工作范围和性质可以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 按照审计报告使用目的可以分为公布目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目的审计报告公布目的审计报告是指用于向被审计单位的所有者、投资者或债权人等非特定性质利害关系者公布的审计报告,这种审计报告必须附送会计报表。通常,标准审计报告是用于对外公布的审计报告。非公布目的审计报告是指用于向经营者、合并或业务转让的关系人、提供信用的金融机构等,具有特定目的关系人分发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提供这类审计报告通常是应委托人具有特定目的而出具的,如会计报表某些特定项目、经营管理、合并或业务转让、融通资金等目的审计。
  • 按照审计报告的详略程度可以分为简式审计报告和详式审计报告简式审计报告,顾名思义,是内容和格式简明扼要的审计报告,包括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审计后出具的各类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类审计报告记载的内容是法令 或审计准则规定的,而且用以表述的文字是众皆通晓的,因此,要求它必须简明扼要,并具有大体的标准格式。详式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对所有重要的经 济业务和情况都必须做详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而出具的审计报告。详式审计报告因为说明的内容丰富,程度不一,因此,很难做出统一措辞或基本统一措辞的要求,不具有标准格式的特点。如对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出具的报告,决非注册会计师三言两语就能说清楚的,有的多达数万字,甚至数十万字,加上附件资料,这些审计报告内容之多、言辞之多足可以同一本审计理论或实务的专著媲美。
  • 按审计报告的格式可分为文字说明式审计报告与表格式审计报告文字说明式审计报告是最常见的格式形式,绝大多数审计报告均采用这一格式。表格式审计报告是以表格为主体格式的审计报告。这类审计报告并不多见,而且也不是人们观念中想像的通篇均是表格,因为它或多或少还需要配以一定的文字进行说明,纯粹的表格式审计报告并不存在。

六、验资报告定义

  • 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依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定验资机构是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报告,连同验资证明材料及其他附件,一并交与委托人,做为申请注册资本的依据。

七、验资资料

  1. 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 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 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 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 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 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八、验资报告的种类

  1. 内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a.开业验资报告:
    (1).普通开业;
    (2).公司(企业)开业分期;
    (3).个体工商户;

    b.变更验资报告:
    (1).普通增资;
    (2).公司(企业)二期缴付;
    (3).公司(企业)二期缴足;
    (4).公司(企业)增资分期缴付;
    (5).公司(企业)减资验资报告;
    (6).公司(企业)合并验资报告;
    (7).公司(企业)分立验资报告;
  2. 外资投资企业验资报告:
    (1) 普通开业验资报告 (2) 增资验资报告 (3) 合并验资报告 (4) 减资验资报告 (5) 分立验资报告。
  • 注意事项:
  1.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3.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4.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5.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7. 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8. 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9. 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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