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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实际案例

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时,通常并不会直接在目标国家设立公司,主因为区域经济模式越来越活络,境外公司也常被使用来作为投资控股的方式之一,例如,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董事运用境外公司的名义握有母公司的股权,或者使用信托的方式转移其资产,这些财产在法律形式上与原所有者分离,但是实际上原股东才是控制这些资产的所有人,并且因为境外公司的银行保密制度严格及保证国际间资金的高度流动性,让企业的营运更具弹性。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也常常将其基金成立于以上境外公司,由基金经理人负责操作以分离投资人的法律责任,这些基金的投资人来源通常是被动型投资人,例如退休基金、保险公司的保费、捐赠基金等等并不要求迅速将其获利汇回本国的投资方。

外商透过境外控股公司到中国大陆/越南/泰国投资设厂、设立贸易或服务公司,可享有境外公司的免税、低税、有限责任在海外、盈余无限期递延的功甩。如以母公司或个人名义设立境外公司间接投资设厂的,可目行决定最佳时机将国外利得滙回台湾,避免面临立即性回台课征最低税负。

以台商到大陆投资设立贸易公司为例,如以台湾母公司投资,除须报备投审会之外,未来大陆公司之报表利润皆须何必回台湾公司,若母公司非上市柜公开发行公司,将增加额外的会计税务成本。因此大部分企业会透过以股东个人名义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再转投资上海贸易公司,如此除可以避免个人投资的海外无限责任风险,未来如有股权异动或是家族继承问题时,可以直接在境外控股公司变更,避免在大陆公司做股权移转,除手续繁冗费时,也需要面对大陆当地20%的资本利得税。并且之后大陆盈余也可以先分配在境外控股公司之下,增加海外架构操作弹性以及资金运作灵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