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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公司设立
Indonesian Company Registration
印度尼西亚公司设立
Indonesian Company Registration
外资到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对当地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1967年第一号法律—《外资法》、1970年第十一号法律—《外资法》(修改版)、1994年第20号印尼政府条例(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印尼负责投资审批的主管机构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以及地方政府,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
外资到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对当地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1967年第一号法律—《外资法》、1970年第十一号法律—《外资法》(修改版)、1994年第20号印尼政府条例(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印尼负责投资审批的主管机构是印尼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以及地方政府,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
一、印度尼西亚公司投资简介
- 印度尼西亚人口2.4亿,是东南亚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世界第四人口大国,可为外商投资提供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印度尼西亚语为通用语言和官方语言,英语是印度尼西亚的第二语言。印度尼西亚的法令都是用印度尼西亚语和英语颁布的,许多印度尼西亚官员和知识分子都会讲英语,英语作为第二语言在学校中广泛地进行教授,但在官场和社会中并不普遍讲英语。
- 印度尼西亚电信业近几年加速发展,是世界通信行业增长最迅速的市场之一。截至2005年底,在印度尼西亚2.3亿人口中,有869万固定电话用户、4698万移动电话用户和1500万互联网用户,固定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达3.5%和19%。印度尼西亚政府自2000年起就逐步开放其电信领域。Telkomsel为印度尼西亚国内最大的电信公司,Indosat则为最大外资电信公司。印度尼西亚目前大部分地区都通互联网,但印度尼西亚的带宽较小,网速较慢。在雅加达等地区申请安装宽带办理的时间较长。
- 2017年第二季,印度尼西亚经济按年增长5%,原因是投资增加抵销了政府开支减少和出口增长放缓的影响。印尼央行即印度尼西亚银行把基准利率由4.75%下调至4.5%,力求推动消费。
- 2016年11月,印度尼西亚政府宣布,推出第14轮经济刺激方案,鼓励电子商贸及创意产业发展。 2017年上半年,流入印度尼西亚的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160亿美元,大部分投资于矿业、金属、机械和电子;电力、气体和水供应;化工和制药;以及食品等行业。
- 汇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多年实体公司的实务工商经验,能为客户注意的/服务的不仅仅是基本的办理实体公司注册,而是完整的从公司设立咨询、申请文件制作、当地工商注册办理至后续会计服务代理。汇佳国际提供客户一站式服务,以让投资者能真正于当地营业为目标,并且能设身处地在当地的为客户留心关照各项工商事务,让投资者能放心投资,专注于业务市场开拓。
二、设立印度尼西亚公司投资方式及领域的规定
- 外资到印度尼西亚设立公司,对当地印尼政府对外国投资始终持欢迎态度,实行开放政策。印度尼西亚涉及外国投资方面的法律有1967年第一号法律—《外资法》、1970年第十一号法律—《外资法》(修改版)、1994年第20号印尼政府条例(即The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20 of 1994)对外资的股权作出了规定:印度尼西亚负责投资审批的主管机构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以及地方政府,外资公司可以单独投资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
三、外商投资审批程度
- 在印尼投资设立公司注册手续繁多,审批时间较长;虽然印尼政府2007年修订了《投资法》、《公司法》,并完善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以促进和吸引外国投资,但执行效果仍不理想;在印尼设立公司企业在注册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公证法、投资顾问等专门人员代为办理,但要注意甄选和审核,防止法律档及手续出现瑕疵。
四、印度尼西亚公司主要投资制度规范
- 股权规定制度
- 印度尼西亚的股权规定较为宽松,政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独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对于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外资项目,要求以与印度尼西亚方合资的方式成立,且印度尼西亚方在公司中至少占5%的股份。从1998年9月起,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取消了外资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的限制,允许外资全额收购该类公司。
- 印度尼西亚政府对最低投资限额没有规定。按照印度尼西亚外资法,在印度尼西亚建立外国合资或独资企业,批准有效期30年,若在此期间增加投资,将给予所扩大项目增加30年的经营期。合资企业印度尼西亚方股份不少于5%。若在此期间增加了投资额(扩大投资项目),对于所扩大的项目另行准予30年的经营期。因此,只要外资公司保持扩大投资项目后重新投资,实际上就一直可以经营下去。
- 印度尼西亚的股权规定较为宽松,政府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独资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拥有100%的股权。对于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外资项目,要求以与印度尼西亚方合资的方式成立,且印度尼西亚方在公司中至少占5%的股份。从1998年9月起,印度尼西亚政府还取消了外资在上市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的限制,允许外资全额收购该类公司。
- 税务制度
印度尼西亚的税收体制较复杂,企业的税收成本比较高。2008年7月,印度尼西亚国会通过新的《所得税法》,调低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新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印度尼西亚税法对于中小型企业有税收优惠,还有其他产业税收优惠措施等;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新《所得税法》,可以在6年之内付清,即每年支付15%;
(2).加速偿还和折旧;
(3).在分红利时,外资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税率是10%,或根据现行的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采用较低的税率缴纳;
(4).给予5年以上的亏损补偿期,但最后不超过10年;
(5).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的投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i).进口税优惠: 对于新建或扩大生产规模(超过安装容量30%),生产同类产品的外资或内资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部件、辅助设备免征进口税,进口原材料,给予2年进口减税。进口税率高于5%的按5%征收,低于5%的按实际税率征收。
(ii).日常税收优惠: 包括在一定工业领域及区域的投资,可享受为期6年的30%所得税减免及10%股息所得税减免。
(iii).出口生产企业优惠: 包括用于加工复出口的货物返还进口税,用于加工出口的国内材料采购免征所有附加税和销售税,可按需要进口原材料元需考虑国产原料的同等优先权。
(iv).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投资: 在印度尼西亚东部地区投资,土地和建筑物可享受8年税收减半待;在开创性行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可由政府承担10-12年。此外,政府对保税区和设在全国15个地区的综合开发区的外国投资者还给给予一些特殊优惠。
- 管理制度
- 独资企业技入资本不受限制,印度尼西亚对外汇没有管制,印度尼西亚货币可自由兑换外币,外国投资所得利润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外商投资印度尼西亚的加工业,产品可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市场销售。
- 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有义务教育及训练当地人,要求外企必须雇用一定数量的当地人并对当地雇员进行培训。印度尼西亚实行工人区域最低工资制。
- 土地持有限制
印度尼西亚仅有国民方能拥有土地所有权,外国企业仅可拥有土地使用权。外国人居住用住宅则最长可拥有25年的房屋所有权,可延长一次,但一旦离开印度尼西亚,一年内必须让渡所有权。
- 外商投资范围: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
(a).印度尼西亚法律禁止外资或内资投资的行业或领域有:各类毒品种植及加工、酒类及酒精饮料生产、爆炸物(爆竹和烟花)生产、武器及其零部件生产、铀矿及放射性矿开采、海绵开采、森林开发、红木加工以及被认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环境(有毒杀虫剂、有毒生产工艺、氟里昂制冷剂)的行业等。
(b).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有:珍稀物种育苗、自然林经营、森林采伐、公共交通、广播电视及新闻媒体、电影等。
(c).外资控股不得超过95%的行业或领域有:对港口、电站、通讯、海运、供水、铁路、核电等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服务(综合性医院、妇产医院、牙科诊所等),规定外资须与内资合资,内资至少占5%。定期或不定期空运、电信业外资控股不得超过49%。
(d).有条件(凭许可证)开放的行业或领域有:淡水捕鱼和养鱼、海洋深水捕捞、有价证券印刷(邮票、印花税票、银行商业本票或票据、护照等)等。
五、印度尼西亚公司主要投资领域
- 农林渔业:
印度尼西亚是一个农业大国,自然条件得天独厚,气候湿润多雨,日照充足,农作物生长周期短。主要经济作物有棕榈油、橡胶、咖啡、可可等。2007年,印度尼西亚棕榈油产量达到1750万吨,成为全球最大的棕榈油生产国。 - 工业制造业 :
印度尼西亚的工业制造业有30多个不同种类的部门,主要有纺织、电子、木材加工、钢铁、机械、汽车、纸浆、纸张、化工、橡胶加工、皮革、制鞋、食品、饮料等。其中纺织、电子、木材加工、钢铁、机械、汽车是出口创汇的重要门类。 - 采矿业:
印度尼西亚矿产资源丰富,分布广泛。采矿业为印度尼西亚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它是出口创汇、增加印度尼西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人的重要管道,也为保持经济活力、创造就业和发展地区经济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的矿产品有煤、铁、镍、铝、铅、锌、锡、铜、金等。
六、印度尼西亚公司型态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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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也稱為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也有人稱做OBU公司,常見註冊離岸公司的地點如英屬維京群島BVI、薩摩亞Samoa公司。對於境外公司如何選擇以及運作,首先應對各國公司特性有所了解….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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フィリピン政府は現在、外国投資家がフィリピンで株式会社、支店、または事務所を設立することを許可しており、ネガティブリストに含まれていないプロジェクトについては100%外資所有が可能です。
フィリピンに会社を設立する際、外資系企業の最低登録資本金額は20万米ドルです。小売業に関わる場合は、資本金額が50万米ドル以上必要です。また、資本金額は現地の実際のニーズに応じて調整可能です。続きを読む>>
フィリピンは英語圏の国ではありますが、その政策基準と各部門が確実に連携していないため、手続きの効率や書類がやや複雑です。さらに詳細な情報が必要な場合は、いつでもご連絡ください。 +886-2-2557-5607。

日本政府は、外国資本が日本で株式会社を設立することを許可しており、投資プロジェクトに対する特別な制限もありません。ただし、日本の会社設立には資本金を実際に注入する必要があるため、株主の資金をどのように調達し、どのように資金の流れを確保するかが、投資家が最も直面する困難です。資金の流れや銀行口座の開設を円滑にするためには、一般的に現地の住民またはパートナーを会社の株主として迎えることが推奨されます。これにより、初期の申請手続きをスムーズに進め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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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な申請手続きについては、お気軽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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オフショア会社(Offshore Company)は、海外法人としても知られており、OBU会社と呼ばれることもあります。一般的に、オフショア会社の登録地としてよく選ばれる場所には、英領バージン諸島(BVI)やサモア(Samoa)などがあります。オフショア会社を選ぶ際や運営する際には、まず各国の会社の特性を理解することが重要です…続きを読む >>
実際、オフショア会社の設立手続きはそれほど複雑ではなく、非常に迅速に行うことができます。しかし、重要なのは設立後の運用と維持管理であり、最新の法規制に準拠し、最も便利でコスト効率の良い方法で運営するためには、経験豊富な代行会社の支援を受けることをお勧めします。+886-2-2557-5607
The Philippine government now allows foreign investors to set up joint stock companies, branches or offices in the Philippines. As long as the projects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negative list, they can be 100% wholly owned.When establishing a Philippine company,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foreign-funded company is US$200,000; if a retail project is involved, it must be more than US$500,000; the capital amount can be allocated based on actual local needs. Receive the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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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llows foreign entities to establis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 in Japan, with no specific restrictions on investment projects.
However, since Japanese companies are required to have their registered capital actually paid in, the process of securing the funds from shareholders is a common challenge for investors.
To facilitate the flow of funds and the opening of bank accounts, it is generally recommended to have a local resident or partner as a company shareholder to streamline the initial applica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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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detaile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at +886-2-2557-5607

Overseas companies are also called offshore companies, and some people call them OBU companies. Common places to register offshore companies are the B.V.I. and Samoa companies. As for how to choose and operate overseas companies, we should first underst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nies in each country…Receive the best>>
In fact, the procedure for handling an offshore company is not complicated and is very fast. What is important is the subsequ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how to comply with the lates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nd operate in the most convenient and cost-effective way. It is recommended that companies still seek experienced agencies. +886-2-2557-5607
菲律宾政府现已允许外国投资者菲律宾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只要是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皆可100%独资。
设立菲律宾公司时,外资公司的最低登记注册资本额为20万美元;若是涉及零售项目则须50万美金以上;资本额并可依据当地实际需求到位。阅读更多>>
菲律宾虽为英语系国家,但其政策与各部门未能确实联动,因此办事效率与文件显得较为复杂,进一步相关资讯可与我们联系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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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准许外资在日本成立有限公司,对于投资项目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不过因为日本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实际注资到位,因此股东资金如何到位的金流走向是投资者最常遇到的困难。为便利资金流以及银行帐户的开立,一般建议需要有当地的居民或是合伙人作为公司股东,以利前期的申请作业。阅读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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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也称为离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也有人称做OBU公司,常见注册离岸公司的地点如英属维京群岛BVI、萨摩亚Samoa公司。对于境外公司如何选择以及运作,首先应对各国公司特性有所了解…阅读更多>>
其实办理境外公司的程序并不复杂也十分迅速,重要的是后续的操作及维护,如何因应符合最新政策法规,以最便利并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运作,建议企业仍须寻求有经验的代办公司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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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政府現已允許外國投資者菲律賓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只要是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項目皆可100%獨資。
設立菲律賓公司時,外資公司的最低登記註冊資本額為20萬美元;若是涉及零售項目則須50萬美金以上;資本額並可依據當地實際需求到位。閱讀更多>>
菲律賓雖為英語系國家,但其政策與各部門未能確實聯動,因此辦事效率與文件顯得較為複雜,進一步相關資訊可與我們聯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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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菲律賓公司時,外資公司的最低登記註冊資本額為20萬美元;若是涉及零售項目則須50萬美金以上;資本額並可依據當地實際需求到位。閱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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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Taiwan’s tax regulations, if a Taiwanese tax resident holds more than 50% of the shares in a company located in a low-tax jurisdiction (with a tax rate of 14% or less) or has substantial control over such a company, and the annual earnings exceed NT 7 million, they must comply with the Individual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reporting requirements.
Regarding the CFC regime, we need to understand how to “defer taxation on earnings effectively,” how to “ensure autonomous and free movement of funds within legal frameworks,” and how to “enhanc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cross different countries.”
We should proactively diversify our planning to respond to the uncertainties of the environment. It is recommended to consult with experts to discuss your specific situation at +886-2-2557-5607, thoroughly evaluate your circumstances, and then make the most appropriate adjustments and plans.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llows foreign entities to establish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LLCs) in Japan, with no specific restrictions on investment projects.
However, since Japanese companies are required to have their registered capital actually paid in, the process of securing the funds from shareholders is a common challenge for investors.
To facilitate the flow of funds and the opening of bank accounts, it is generally recommended to have a local resident or partner as a company shareholder to streamline the initial applica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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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detailed application procedure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at +886-2-2557-5607
Singaporean banks allow foreign companies or individuals to open bank accounts in Singapore.
Personal Accounts: Generally, banks will require individuals to deposit the required minimum amount and provide proof of their source of funds.
Corporate Accounts: For foreign companies opening an offshore account in Singapore, banks will require sufficient documentation of overseas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proof of the company’s operations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account user’s business. Read More>>
Different banks have their own conditions and rules, so it is crucial to research your options based on your situation. If you need further assistance, feel free to contact the Inter Area manager at +886-2-2557-5607.

台湾の税務居住者が海外において、低税負担国(税率14%以下)の会社の株式を50%以上保有している場合、または実質的な支配能力を持っている場合、当該年度の利益が NT$700 万元を超えると、個人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の申告が必要です。
CFC制度に関して、私たちが理解すべきことは「利益の課税をどのように延期するか」、「合法的に資金の自由な管理をどのように実現するか」、「各国のリソースをどのように強化し、効果的に配分するか」。
私たちは、不確実な環境に備えるため、多角的な計画を立てることが重要です。状況に応じて最適な調整と計画を行うために、専門家と連絡し、詳しい評価を行うことをお勧めします。+886-2-2557-5607
日本政府は、外国資本が日本で株式会社を設立することを許可しており、投資プロジェクトに対する特別な制限もありません。ただし、日本の会社設立には資本金を実際に注入する必要があるため、株主の資金をどのように調達し、どのように資金の流れを確保するかが、投資家が最も直面する困難です。資金の流れや銀行口座の開設を円滑にするためには、一般的に現地の住民またはパートナーを会社の株主として迎えることが推奨されます。これにより、初期の申請手続きをスムーズに進めることができま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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シンガポールの銀行では、外国の企業または外国人が口座を開設することが許可されています。
個人口座:通常、銀行は個人に対して基本的な預金額の入金を求め、その資金の出所を証明する必要があります。
法人口座:外国企業がシンガポールでオフショア口座を開設する場合、銀行は海外のビジネス情報や会社の経営証明を十分に提供することを求めます。これは口座使用者のビジネスの真実性を確認するためです。各銀行にはそれぞれ異なる条件と規則がありますので、ご自身の状況に応じて選択肢を調査することが非常に重要で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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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がある場合は、いつでも匯佳マネージャー(+886-2-2557-5607) にご連絡ください。

若台湾税务居民于海外持有境外低税负国家之公司股权50%以上,或具有实质控制能力,当年度盈余超过NT 700万元者,须配合申报个人CFC。
对于CFC制度,我们所要了解的是如何”推迟课税盈余效益化”?如何”合法基础上资金自主自由”?如何”加强各式各国资源端口分配”?
我们应当未雨绸缪多角化规划来应映环境情势的不确定性。建议与专家联系讨论 +886-2-2557-5607,详实评估自身情况,再做出最合适的调整与规划。
日本政府准许外资在日本成立有限公司,对于投资项目也没有特别的限制。
不过因为日本公司的注册资金要求实际注资到位,因此股东资金如何到位的金流走向是投资者最常遇到的困难。
为便利资金流以及银行账户的开立,一般建议需要有当地的居民或是合伙人作为公司股东,以利前期的申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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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申请细节,欢迎来电与我们联系。+886-2-2557-5607
新加坡银行准许外国公司或是外国人在新加坡开立银行账户。
个人账户:通常上来说,银行会要求个人存入要求的基本存款,并且需要证明其资金来源。
公司账户:外国公司开立的新加坡离岸账户,银行会要求需要提供足够的国外业务数据以及公司经营证明,确保账户使用者的业务真实性。阅读更多>>
不同的银行有自己的条件与规则,因此根据您的情况研究您的选择非常重要,若有进一步需要可随时与汇佳经理联系 +886-2-2557-5607。

若台灣稅務居民於海外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之公司股權50%以上,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當年度盈餘超過NT700萬元者,須配合申報個人CFC。
對於CFC制度,我們所要了解的是如何”延緩課稅盈餘效益化”?如何”合法基礎上資金自主自由”?如何”加強各式各國資源端口分配”?
我們應當未雨綢繆多角化規劃來應映環境情勢的不確定性。建議與專家聯繫討論+886-2-2557-5607,詳實評估自身情況,再做出最合適的調整與規劃。
日本政府准許外資在日本成立有限公司,對於投資項目也沒有特別的限制。
不過因為日本公司的註冊資金要求實際注資到位,因此股東資金如何到位的金流走向是投資者最常遇到的困難。
為便利資金流以及銀行帳戶的開立,一般建議需要有當地的居民或是合夥人作為公司股東,以利前期的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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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申請細節,歡迎來電與我們聯繫。 +886-2-2557-5607
新加坡銀行准許外國公司或是外國人在新加坡開立銀行帳戶。
個人帳戶:通常上來說,銀行會要求個人存入要求的基本存款,並且需要證明其資金來源。
公司帳戶:外國公司開立的新加坡離岸帳戶,銀行會要求需要提供足夠的國外業務資料以及公司經營證明,確保帳戶使用者的業務真實性。閱讀更多>>
不同的銀行有自己的條件與規則,因此根據您的情況研究您的選擇非常重要,若有進一步需要可隨時與匯佳經理聯繫 +886-2-2557-5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