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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VAT) 是對商品和服務徵收的消費稅,在從初始生產到銷售點的供應鏈增值的每個階段徵收。

用戶支付的增值稅金額基於產品成本減去產品中已在前一階段徵稅的任何材料成本。全球有160 多個國家/地區使用增值稅制度,包含中國、越南、新加坡、歐盟等地,增值稅在很大程度上是歐洲創造的。

它是由法國稅務機關莫里斯勞雷於 1954 年引入。

一般納稅人申請

一、中國增值稅申請

中國大陸其企業稅務發票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可開立專用發票)與小規模納稅人(開立普通發票)。

公司註冊好後一般默認為小規模納稅人資格,一般納稅人資格則需要另外提出申請,只有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大陸公司才可開立可扣抵的1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並需要符合稅局的相關資格條件。

(自2019年4月1日起,製造業等現行貨物16%增值稅率將減至13%,交通運輸業、建築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將至9%,6%增值稅率則維持不變。)

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 開業滿一年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年增值稅銷售額達到或超過以下規定標準:

工業企業

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

商業企業

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

對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三、一般納稅人申請資訊

  • 1.一般納稅人自批准之日起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為6個月,輔導期結束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按正常的一般納稅人管理。
  • 2.輔導期內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額為千元版,每次領購不得超過25份。
  • 3.企業按次領購數量不能滿足當月經營需要的,可以再次領購,但每次增購前必須依據上一次已領購並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4%預繳增值稅。
  • 4.對新註冊的公司,對一些投資規模較大、預計銷售額比較大、財務力量比較強、單獨設置財務會計部門的新辦企業,可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納稅人開業滿一年後,應根據實際年應稅銷售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正式認定手續。

四、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證的條件有哪些?

其他特殊要求的資料(根據每個區不同而有所區別):

  • 從事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在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
  • 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在一個西曆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80萬;
  • 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在一個西曆年度內,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的;
  • 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進項、銷項稅額的,也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享有相應的權力,如有權在購買一般納稅人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時,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權按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權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
  • 匯佳管理諮詢有限公司以多年大陸實務工商/會計稅務服務經驗,有專人為處理申請一般納稅人,而匯佳國際也致力於提升會計服務標準化與帳務資訊溝通SOP,提升資源效率配置以減少不必要之時間成本損耗,從而消弭跨國稅務資訊的落差與障礙,並致力於提升服務的效率及價值,為客戶即時/準確地提供當地稅務金融信息並且提出實務解決方案,以滿足投資者和其他財務資訊使用者的需要。

五、新加坡GST(Goods and Services Tax )

新加坡商品和服務稅或 GST 是對進口商品(由新加坡海關徵收)以及新加坡幾乎所有商品和服務供應徵收的廣泛消費稅。
部分服務則可豁免GST徵收,如金融服務的提供、數字支付代幣的供應、住宅物業的銷售和租賃,以及投資貴金屬的進口和本地供應。出口商品和國際服務是零稅率。

年度超過 100 萬新元應稅商品或服務供應的公司必須申請註冊 GST 並及時提交 GST 申報表。同時,新加坡也允許公司可以自願註冊 GST(即使營業額低於 100 萬的門檻)。

一般納稅人表格 修改 1

類型

標準稅率 (8% GST)

零稅率(0% GST)

商品

大多數本地銷售都屬於這一類。例如,海外網商以 $330 的價格向新加坡客戶出售網球拍,不包括運費和保險費

服務

大多數本地提供的服務都屬於這一類。例如向新加坡的客戶提供水療服務、進口服務

例如從海外服務供應商採購營銷服務

被歸類為國際服務的服務

例如從新加坡到泰國的機票(國際運輸服務)。

六、日本消費稅

消費稅(增值稅或增值稅)是在商業企業向日本轉移商品、提供服務或進口商品時徵收的。原先稅率為 8%。自 2019年10月1日起,稅率提高至 10%。對非居民的出口和某些服務按零稅率徵稅。特定交易,例如出售或出租土地、出售證券和提供公共服務,不徵稅。
企業繳納的屬於應納稅所得額的消費稅,在記入會計賬簿並留存相關發票的範圍內,按照消費稅申報表予以抵扣/退還。
為響應自 2019年10月1日起將消費稅率提高至10%,部分商品實行了較低的消費稅率。此外,為應對多種稅率,自2023年10月1日起實行發票制度。在實行發票制度的四年過渡期內,將採取多項措施。
8% 的較低消費稅率仍適用於食品(不包括在餐館購買的)以及每周至少發行兩次的報紙訂閱。在引入發票制度之前,已付消費稅的抵免將按照現行的跟踪方法進行,發票中應註明適用項目的較低稅率。隨著跟踪不同稅率的管理成本增加,將允許確定已支付消費稅的簡化方法。
新發票制度實施後,應保留登記企業開具的合格發票,用於抵扣已繳納的消費稅。企業(免稅實體除外)將需要向其稅務局提出申請,以獲得開具合格發票的資格,發票上註明企業註冊號、適用稅率等詳細信息。
請注意,外國服務提供商還對跨境提供數字服務(例如電子書、音樂和廣告)徵收消費稅。在這方面,反向收費機制適用於企業對企業 (B2B) 交易,外國服務提供商可能需要就企業對消費者 (B2C) 交易的消費稅目的進行登記。

七、馬來西亞的銷售和服務稅 (SST)

馬來西亞實施銷售和服務稅(SST)並於2018 年9月1日正式重新引入,它取代了2018年6 月1日暫停的6%商品和服務稅 (GST) 消費稅,並影響所有國內和進口貨物,SST 由馬來西亞皇家海關署 (RMCD) 管理。

SST(銷售和服務稅) 由兩部分組成

  • I.銷售稅:對本地製造和生產的產品以及進口到馬來西亞的應稅商品徵收的單階段稅。
  • II.服務稅:對在馬來西亞開展業務的註冊服務提供商提供的應稅服務徵收的消費稅。

銷售稅

  • 銷售稅僅適用於在馬來西亞製造或進口的應稅商品。
  • 出口製成品將被排除在銷售稅法之外。
  • 銷售稅率為 5%、10%,或按特定稅率或免稅。然而,與此同時,並非所有產品都需要徵稅。正是出於這個原因,除非明確列出免徵銷售稅,否則商品應納稅。
  • 銷售稅是一種單階段稅,僅在供應鏈的一個階段徵收,即在進口或製造階段。
  • 只有那些為其原材料、組件和包裝材料支付應稅商品的製造商才允許例外。

服務稅

  • 服務稅是針對在馬來西亞開展業務的應納稅人提供的特定服務徵收的。
  • 服務稅也是單階段稅,稅率為 6%。
  • 進口或出口服務不需要此稅。
  • 在服務稅中,不包括進項免稅機制。

馬來西亞 SST 費率

稅率

類型

商品或服務

10%

標準

商品SST在整個B2B鏈中向最終消費者收取,納稅人不得扣除。這包括對進口貨物的責任——可能適用低價值豁免。

6%

標準

服務SST僅在提供給非稅註冊最終消費者時才到期。責任服務包括:餐館;酒店和住宿;汽車租賃、出租和維修;國內航班;保險;信用卡;法律和會計;商業諮詢;電;電信、付費電視;數碼用品;進出口服務豁免。

5%

減免

基本食品;石油;建築材料;IT、電信和印刷硬件和材料;和鍾表。石油和石油以數量為基礎的稅率。

一般納稅人表格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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