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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Company

Set up foreign investment branch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台灣外資分公司設立

外國公司於台灣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其中兩個比較重要的需要考慮的因素是責任承擔及稅務考量。

以僑外資分公司來說,一旦獲得認許,即享有於台灣公司法註冊成立之內資公司一樣的權力及責任並受與一樣的規範。

可以獨立運作,但因為就法律上分公司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因此外國總公司需要承擔對分公司的債權債務。

也因為只是外國公司之延伸,因此分公司不能進行轉投資/上市等行為,不過稅務上相對子公司(有限公司)有更大的優勢及彈性。

一、台灣外資分公司用途及功能

  • 什麼是外國公司分公司認許?
    根據公司法第377條,外國公司準用公司法第19條之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如果一個外國公司想要在境內營業,則必須先台灣在設立分公司;外國公司是指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之法人組織,其若擬在台灣境內營業時,應經政府認許,也就是說須先由政府承認其在中華民國之法人地位後,才可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登記,而後得以在境內開始營業行為。
  • 分公司得在台灣進行以下業務:
  1. 開立營業稅發票。
  2. 在台簽約收取客戶貨款/服務費。
  3. 合法聘請員工。
  4. 以分公司形式設立在台灣進行進出口業務。
  5. 代表母公司在台灣購置動產、不動產(需另外參照相關法令)。

二、設立基本流程及應備文件

  • 1. 一般僑外資分公司
    僑外資(包含港澳)在台設立分公司,無須經過投審會核准,係逕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申請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
  • 2. 陸資分公司
    外國公司、陸資企業要在台設立分公司程序是不同的,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外國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於申請分公司登記前,應另外先向投資審議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並且陸資來台投資經營項目必須其營業項目需符合正面表列,取得投資許可後再備齊資料向經濟部申請設立分公司。
  • 3. 設立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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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名稱預查
    ・名稱1-5個。
    ・營業項目。
    ・經營地址。

  • 母公司文件驗證
    ・依據經濟部(或投審會)要求進行母公司的公司文件/授權書當地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申請外商許可、分公司認許登記
    向經濟部(陸資為投審會)申請認許登記,取得認許核准函文。
  • 分公司籌備戶開戶
    ・台灣負責人至銀行開立籌備帳戶。
  • 匯入營運資金及補正
    ・母公司匯入營運資金並出具驗資報告後提交補正。
  • 取得統一編號(營業執照)並辦理後續事務
    ・取得變更事項登記表。
    ・完成銀行/稅務/進出口項目申請。

三、分公司稅務及稅率

  • 子公司/分公司稅務及會計責任
    外國公司於台灣所設立的無論是子公司或者是分公司,都同樣受到《台灣商業會計法》的規定。根據規定,分公司需要根據台灣會計準則保存會計賬目。會計賬目必須以中文編制及保存,並且需要以台幣作為記賬貨幣。並需要每年提交一次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每兩個月提交一次營業稅申報表。
  • 基本稅務及稅率

5%營業稅(VAT)

也就是增值稅或消費稅,分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企
業的話皆為加值型營業稅。

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就源扣繳所得稅

分公司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
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
所得稅。

5%營業稅(VAT)

也就是增值稅或消費稅,分為加
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一般企
業的話皆為加值型營業稅。

20%營利事業所得稅

僑外商來台投資設立分公司,應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0%就源扣繳所得稅

分公司稅後盈餘匯回母公司時,
因非屬盈餘分配,免再就源扣繳
所得稅。

四、分公司設立注意事項

  • 外資分公司設立名稱規範: 分公司和母公司在法律上屬於同一法人。分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實是以外國母公司為主體,登記時台灣分公司名稱上須註明為「○商○○○公司台灣分公司」。
  • 註冊資本額: 國外母公司須設定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供在臺分公司營運使用,應留意主管機關對所營事業資本額是否足敷營業使用的規定。
  • 特許資質證: 分公司在境內視同台灣本地公司規範,如經營特許類項目如:醫療器材、管制電信業務等等,仍須比照台灣本地規定向主管單位申請特許。
  • 訴訟代理人: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應在台灣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代理人和經理人均可為本國人或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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